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若中标人与招标单位股东重合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投标及中标均属无效。招标人应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并核查关联关系披露情况,切实防范法律风险。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8-09 18:52:27 回复
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关联关系”投标,存在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或招标无效的风险。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股东一致显然构成利害关系,如果中标,其他投标人有权提出异议,行政监督机构也可直接认定中标无效。建议你立即自查是否已实际影响公正性,若尚未签订合同,主动向招标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废标;若已签合同,应尽快协商解除,避免后续被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8-09 18:51: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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