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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共有房屋出售是否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

关于共有的房地产实行销售行为的问题,必须征得全体共享者的共同商议和意见达成一致。
假如经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倘若该财产在分割后并不会因此而遭受价值的损失,那么这种情况下便应考虑进行相应的分割处理。
若共享者之间通过约定,决定不可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予以分割,以保持其共同关系的稳定性,便应严格遵循这一约定原则;
但是,如果共享者中有任何一方由于存在重大原因而需要解除这种共享关系,就有权提出分割要求。
若共享者之间事先未作出有关分割的明确规定或约定不够明确时,每一位按份共有者都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分割的要求;
而对于共同共有者来说,只有当他们所享有共享关系的基础已经消失或是由于存在重要原因而需实行分割管理时,才能提出此类要求。
对于因分割行为而给其他共享者带来损害的情形,必须向遭受损失方提供适当的赔偿保障。《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最新修订: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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