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如果买方在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由于突发性的特殊原因如被强制限购无法进行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必须要将购买方的当事人身份进行更换的话,那么即使买方由于受到一系列禁止购置房产政策的限制,丧失了购买房产的资格,他们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会因此失效。
在此情况下,若买方试图指示卖方将房子过户至其他相关人的手中,必须根据实际情形加以判断对待。
假如买方已经成功地支付了全额房款,只是希望通过指示的方式来推动卖方将房屋过户给其他人,而这其他人同时具备合法的购房资格的话,这件事情便仅仅涉及到了权利的转让,而这种权利转让只需通知到卖方,无需得到他的批准,但请注意,若该权利转移旨在规避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指示过户的,那这样的行为可能违犯了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可能引发申报过户的意愿声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卖方可以予以拒绝。
假设在合约签订之初,买方就已经将包括支付房款以及获得房屋所有权在内的所有权利义务全部概括性转让给了其他人,那么他们必须得到卖方的明确许可才能完成这种转让,因为债务的转移是需要债权人的同意才可生效的,否则购买方试图转让约定权利义务的行动便无效,卖方有权要求退回定金并终止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