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婚后购房的问题,若其中一方在婚姻前就已拥有个人财产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投资,当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之时,若该房屋已经全额支付成交价,那么可以视作个人财产的一部份转让至不动产领域,房屋所有权归该当事人所有;
而如果房屋仅支付了全部的首付但余款尚未支付完毕,那么这所房子应视为个人财产,然而未支付的部分款项、以及此后可能产生的房屋增值收益则应被认定为夫妻公共财产,属于夫妇双方共同共有。
此外,若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在配偶其名下,尽管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该方,实际上也可理解成另一方的赠予行为,所以夫妻双方均有权享有此房产的产权份额。
其次,对于婚后购房者而言,无论房产证上是否有双方姓名的出现,若购房资金由夫妻共同财产负担,那么此套房产都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例如,若购房所用的资金来源于婚姻生活中两人积累所得资产,且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那这无疑属于典型的共有财产特征,若仅登记在单方面的名字之下,仍然应当被视为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