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受遗赠人既可能为法定继承序列之外的公民个人,亦有可能来自于集体组织、公众团体内,甚至扩大至整个国家。
值得注意的是,受遗赠人的选定需满足一个条件,即他们必须在遗赠人生前具有生命活力并符合法律对于社会组织存续状态的要求。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应规定,自继承开始后,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的,则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其放弃意向;
如未曾发表意见表示放弃的,则默认为已接受继承。
而针对受遗赠人而言,他们同样需要在获悉遗赠消息后的六十日之内,就是否接受或放弃受遗赠事宜做出明示决定;
若逾期仍未进行表示的,依据法律规定,将被理解为已经自动放弃了受遗赠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