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离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明确地回答说,它是有效的。
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所谓的“假离婚”之说,无论当事人是否出于真实意愿进行离婚行为,只要他们签署了离婚协议并且完成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这份协议就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该协议是在受胁迫或者其他可以撤销的情况下达成的。
当夫妻双方自愿选择离婚时,他们应该签订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然后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这份离婚协议中应明确表达出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离婚的整个过程可能需要大约一个月的时间来完成。
在这个期间内,双方需要经历一段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内如果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那么他们的离婚申请将会被视为自动撤销。
在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情况下,必须要具备合法的证据和材料,法院才会依法予以受理。
此外,只有在确认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前提下,法院才会做出离婚的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以备提交:
民事起诉状(即离婚起诉状)、夫妻双方的有效结婚证书、原告的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
如果不是首次提起离婚诉讼,那么还需要同时提供此前法院对离婚案件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