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性合同种类繁多,其中包括了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贷合约、关于定金事项的条例、保管物品的权益合同以及根据法律规定签署的其他特殊类型的实践性合同。
实践性合同的主要特征在于,其生效除了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之外,更进一步地需要达成实际交割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形式上的实物交付等特定条件方可正式生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