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网络信息滥用的刑事案件能否予以缓期执行的判断,主要依据于案件的具体情况。
如果被告人在涉案过程中具备如下四个方面的情形,那么其将有机会获得缓期执行的优待:
首先,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轻;
其次,被告人在犯罪之后表现出了诚恳的懊悔之情;
第三,根据法院的评估,该被告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最后,宣布缓期执行并未给被告人生活所在的社区带来严重负面效应。
此外,倘若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孕妇以及年龄超过75岁者,他们也同样有机会获得缓期执行。《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