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财产约定中的财产范畴,法律规定允许男女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可以签署相应的协议,注明两方各自对婚后获得的资产以及过去的个人财产拥有各自独立、共有的权利或仅对部分进行独立所有和共同拥有的权利。
然而,协议拟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
若未曾有过这样的约定或者对于相关条款的含义模糊不清,那么将自动遵照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063条的相关规定予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