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之中,关于签署网络电子合同形式的购房契约之撤销问题,有明确规定允许进行撤销处理。
具体而言,该项权力既可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予以行使,亦可根据法律规定路径进行履行。
在协议撤销方面,即指合约双方经过友好磋商与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共同选择解除合同;
而在法定撤销的情况下,则是针对符合以下特定条件的特定事项,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诉讼申请:
诸如因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陷入经济困境或判断力受到限制时乘虚而入所缔结的合同等等。
此外,还存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都可以成为寻求契约撤销的正当理由。《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