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中婚前所购房产的权益分割问题,需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首先,若房产购置于婚姻登记之前,其中一方独立承担了全部房款且产权登记在自身名下,那么这将被认定为个人私有资产,除非双方存在其他明确的约定,否则在婚姻出现破裂时,无法纳入房产分割范畴;
其次,如果房屋同样购置于婚姻登记之前,但产权登记在两人或以上的名字之下,此时应当把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离异诉求产生争议时,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将由当地法院进行裁决;
再者,若房子购置于结婚登记之前并采用贷款方式购买,尽管房产证上仅有一人的名字,然而如资金来源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婚姻破裂之时,房产仍应归属房产证上的署名人所有,但其婚后房产价值升值及按揭还款部分,均可视为共同财产,在离婚事项处理过程中,另一方有权对此提出份额分配请求;
最后,当一方父母在婚前为他们的孩子购置房产,那么除非有另行约定,否则这都将被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予,成为个人私有资产,自然也不能纳入婚后房产分割范围之内。
至于结婚登记以前由双方父母置办的房产,在夫妻离婚时,应按照各自主管父母的出资比重来决定其权属和分割比率。《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