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赠与协议的补签议题一直备受争议。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并并非所有情形下的补充协议都具备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只有当补充协议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方能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首先,作为协议的主体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权利能力,才能被确认为合格的合约签约方。
倘若其中任何一方在签订合同时缺乏必要的权利与行为能力,那么该份相关合约就无法发挥出应有的法律效力;
其次,合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可靠,这要求行为人的实际表达能够准确地反映其内心真实的意愿;
最后,补充协议不仅不应违反现行有效的各项法律法规,更不得触犯社会公众的普遍合理权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