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协定系属违法之举。
当男女在步入婚姻殿堂之时,其有权针对各自的婚前资产以及婚后所得的所有状况,以及家庭杂务的承担与分配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然而,所拟定的相关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有悖于社会道德准则。
根据我国现行法例规定,配偶之间负有相互扶持、关照的责任。
若有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扶养义务,那么需要得到扶养的那一方有权就扶养费向施害方提出索讨的请求。
从这一点足以说明,夫妻间享有经济支持及生活上协助的法定权益和义务,该乃法律强行规定的内容。
老年人再婚同样应遵循以上所述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