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之时,借贷双方原本的债务关系就转化为了债权关系,因此在债权期限达到之后,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向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以下简要的描述了这种情况下起诉的基本流程:
首先,作为原告方的金融机构应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所需的诉讼资料;
随后在正式起诉的时候,预先拟定详细完备的起诉状,同时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贷款相关的所有书面材料及其他证据原件至当地法院立案大厅进行起诉;
最后静候法院排期开庭并依法进行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便是具有充分证明力且事实清晰明确的证据材料。
借款人在必要的场合之下,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身的主张观点,否则将面临败诉可能并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如何进一步证实对方之借款行为,仅仅凭借勒借条、收据或者欠条这样的单一凭证往往显得不足以令人信服。
因为仅凭上述凭证只能用于确认负债关系的存在,而未必能够充分反映出对方是否按照事先约定履行其义务。
为此,借款人还需提供更为全面的证据链,其中应包含对方的付款依据,这即是指款项实际转移方向的具体证据防线。
只有当借款人充分提供了涵盖借款事实以及款项转移两方面的完整证明之后,人民法院才有可能认定上述借款事实的存在,进而对借款人所提出的诉求给予实质性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