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共同遵守的法律范畴内,担保合同被视为主债务合同的辅助、服务性协议,若是主债务合同不合格或无效,则担保合同同样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和认可,此乃法律规则之明确要求。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知,担保合同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从属关系,若主债权债务合同存在违法无效的情形,那么保证合同也将自动失效,但必须遵循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条件和例外情况。
一旦保证合同被确认为非法无效,那么债务人、保证人和债权人都可能因为自己有所疏忽或者过失,而需要按照各自应负有的责任去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