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纠纷时,承租人有权选择协商解决争议或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
诉讼。
根据中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出租人未能提前告知承租人可能会妨碍其优先购买权的情况,那么承租人可据此向出租人提出
赔偿要求。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出租人与第三方所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将受到任何影响。《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
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
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
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