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备婚双方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首先,如若父母全额出资购得不动产且最终将其登记在己方子女的名下,则可以此来确认是其身为父母在婚前资助购房之事实。
其次,在从银行提取款项时所开具的票据,以及向开发商购买房屋过程中的各类凭证,只要这两个时间段相隔较近并且数目保持一致,便能够以足够的证据来表述购房资金的具体来源。
最后,倘若某一方父母在购置房产之后在婚前明确表明该不动产仅赠与给他们的子女及其配偶(即夫妻的另一方),那么这也可以被视为父母在婚前为子女提供了购房资金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