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求法律援助所需满足的具体条件如下:
首先,在刑事案件中,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公民均可向相关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维权申请:
1、针对自诉性质的案件,自诉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从案件被法院正式立案审理之日开始,因经济方面的困境而无法聘请到合适的诉讼代理人。
2、犯罪嫌疑人员在被有关侦查部门实施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性措施之后,由于经济上的贫乏未能聘请律师为主进行辩护。
3、公诉类型的案件中,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他们的近亲之人,自案件资料转交到审查起诉主管单位之日开始,若因经济能力不足而未能聘用诉讼代理人的。
其次,对于公民在以下所需代理的事项中,由于经济上的窘迫未能聘请良好的代理人的,都可以向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公益性的法律援助申请:
1、要求对方履行赡养或抚养责任。
2、保护那些凭借正当理由勇敢对抗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请求社会公共保险待遇或者生存保障。
4、要求国家赔偿。
5、申请社会福利团体发放抚恤金或者救济金。
6、要求对方支付正常劳动所得。
另外,如果在由公诉方代表出庭公诉的案件中,被告人为避免无援的情况而经济状况低迷,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未找到适合的辩护人和顾问,那么在人民法院为被告人为其专门指定辩护律师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都应为被告人提供适当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