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清晰地界定婚前财产的范畴,主要是应以财产获取的时刻及婚姻注册时间进行衡量和判断。
通常来讲,任何一方在缔结婚姻登记手续之前所累计取得的财产,无论是具象化的动产还是固化于某处的不动产,均可被视为其单方面的婚前财产。
一般情况之下,以下各类财产均被认定属于夫妻各自独享的个人财产:
(一)为一方在缔结婚姻登记之前所积聚的财产;
(二)因一方向外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任何赔偿或补偿;
(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所明确约定仅供夫妻中的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属于夫妻一方专享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五)其他所有应当归属于夫妻一方独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