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经济发展或者地方公益设施建设的大背景下,当涉及到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情况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着手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同时按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金标准给予对应的补偿;
倘若需要收回的是国有农场建设用地,则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金标准进行适当的赔偿,以确保农场员工们的长远生计得到充分保障。
具体地说,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可细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多个方面,实际的补偿费用额度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规定,在此过程中,必须确保被收回土地的国有农场职工能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不得有所下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