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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如何办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如何办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5-21 11:30:02 已帮助287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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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如何办
关于国有土地补偿问题,总体而言可归纳为以下五大内容:
1.获得征地补偿费
2.领取到拆迁补偿费;
3.缴纳相应的征地规税费;
4.返还剩余使用期限的土地出让金
及5.依据合理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首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征地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
这笔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实质上是在土地所有权发生“转权”过程中,政府依法必须承担的一种费用,若存在将此费用“转嫁”给土地使用者的情况,则在补偿时应将其纳入补偿成本之中。
其次,对于拆迁补偿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拆除房屋时,应对被拆迁者进行妥善的补偿安置。
对于被拆迁者而言,拆迁补偿费即是他们因丧失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补偿;
而对于用地单位而言,拆迁补偿费则是他们为了获取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必要代价。
再次,征地规税费由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建设基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等六项费用构成。
接下来,当“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费,即土地出让金。
最后,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由于土地使用权在使用过程中受到各类市场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增值或贬值现象。
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在拆迁城市房屋时,应以拆迁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作为评估标准,并据此给予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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