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在现实生活中亦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法律效应不容忽视。
一份依法有效的口头合同,通常需满足以下几项要素:
首先,合同的一方须拥有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唯有如此,他们才得以缔结和领会这些由自身行为引发的合约效应;
其次,必须确保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确实出于真心实意,也就是指标志行为人的意图真切地反映出他内心真实的预期效果,即个体的心理观点与外表陈述保持一致时方可视为真实意愿的体现;
最后,它不能触犯到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任何强制性条款,同时必须尊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否则便可能遭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所称的口头形式的合同,主要是指当事人通过面对面的沟通或借助通讯设备如电话这样的交流工具来达成协议。
这种形式的合同在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无论是在生计所需的超市购买蔬菜水果,还是在购物中心购置服装,它都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连。《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