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会补偿协议,其核心内容即在明确规定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当航班的实际降落时间相较于预期降落时间(即机场航班时刻表上所列出的时间)延迟超过30分钟,或者说航班被取消;
其次,这种状况下对于航空客运或者货运服务的客户所受到的利益损失,应当依照国际法律和双方约定进行合理且公正的赔偿和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0年就已经制定了相关的补偿标准:
如果延误会持续4到8个小时(包括8小时),航空公司除了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向乘客提供价值300元人民币的购票折扣优惠、免费得里程,或者其他形式的等额补偿之外,还应该额外支付200元的现金赔偿;
但如果延误会持续超过8小时以上的话,航空公司还应该向乘客额外提供价值450元的购票折扣优惠、免费得里程,或者其他形式的等额补偿,同时还要额外补偿300元的现金。《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国内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中应当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若给予补偿,应当明确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