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婚前投入的资产并不一定全部归为夫妻共同所有。
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两个人在婚前对于婚后收入的分配达成过何种协议来决定。
若双方对此类问题未曾做出特别声明,那么婚前投入的资本在婚后所产生的孳息及自然增值部分将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视为其中一方的独立财产;
而婚前投入资本由于婚后运营和管理所获得的收益部分,则应属夫妻共同所有。
比如说,一方凭借个人财产进行债券购买时所得到的利息或者用于存储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可以被界定为自然孳息,这类利息将成为投资方的个人财产。
同样地,如某人将个人财产投资到某公司或企业,那么在婚后面临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利润分配部分,由于这些利润是在婚后由公司运营所产生,因此,这部分收益将被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