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有可能失效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首先,承诺可以撤回。在实践中,承诺是可以被撤回的。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早于或同等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方的时间,这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承诺撤回”。值得注意的是,撤回承诺并非是无限制的,它不能违背要约人的权益,因此,承诺被撤回往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撤回承诺的通知应该在承诺已经生效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给要约人;其次,承诺超期也是导致承诺失效的一个常见因素。具体来说,承诺的超期,也就是所谓的“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在主观意愿上超过了承诺期限才正式宣布作出承诺行动。尽管迟到的承诺从形式上来看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要约人必须给予受要约人以及时的通知,否则受要约人有可能误解成承诺并没有真正生效,甚至误以为自己已经发出了新的要约,从而期望获得对方的回应;最后,承诺延误也会导致承诺失效。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承诺发送之后,由于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而未能及时送达。当受要约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且按照正常的交通和通讯条件而言,应当能够被及时地传递到要约人手中,然而,由于。《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