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作为主要的赡养责任人,应当承担起对于老年人的经济供给、日常生活照料以及情感安慰的责任,关注到老年人在生活中的不同需求。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均有义务向老人提供生活所需及支持。然而,在实际的法律执行过程中,也会出现3类情况下,子女可能不需要承担赡养责任:他们分别是未婚或者已经离婚的成年人,因无经济收入、失去劳动能力或是无法维持个人独立生活;结婚后的成年人本身并无经济来源,导致其家庭收入无法支撑起当地的基本生活标准;最后,即是父母曾对子女实施过严重罪行,例如谋杀、残忍虐待、抛弃子女或者性侵女儿等恶劣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对于没有支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人来说,可以免去支付责任,他们仍需亲自承担生活照顾与情感安抚的义务。所以,即便是父亲曾经并未承担过抚养责任,如果他并不符合以上提到的三种情况,那么孩子仍然需要承担起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