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办理离婚证书之日起,对于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子女抚育事宜存在争议者,有权选择发起诉讼,然而,针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已然无法再次提出异议,因为婚姻关系自此已被确认为解除状态。
关于诉讼程序,原告必须与案件本身具备直接的利益相关性,且对于被告的身份应有明确的认知;
此外,所涉及的纠纷也须具备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同时需符合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权。
以下是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
1.若当事人在离婚之后仍有尚未分割的共有财产等事项,则可在离婚后向对方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2.如有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试图通过伪造债务来侵占另一方的财产份额,那么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对方在离婚后未能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用,亦或是拒绝配合进行子女探望等行为,当事人便可凭借离婚协议依法向对方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