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补偿事宜,主要面向已获得合法房屋产权证书的业主。出于某种原因没有登记房屋产权证书的话,遭遇拆迁之后,相关的补偿方式可以包括:首先是针对被征收房屋所体现的实际价值进行合理补偿;其次,为保障被征收房屋的顺利迁移以及短期内需要的临时安置提供适当的补助;此外,还会对因为征地拆迁而导致被征收人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产生的经济损失做出必要的赔偿。其中提到的具体补偿标准并不能低于房屋拆迁正式公布之日类似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负责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关执业资格,且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来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以确保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真实收入囊中。
在涉及到征地拆迁的业务中,主要的工作流程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取得与该项建设项目有关的正式文件;接着应亮相获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随后要争取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的红头文件;第四步,设计并敲定初步的拆迁计划及补偿方案;第五步,开辟专门用于拆迁款项专用的财务账户;接下来,向政府部门申请并获取合法有效的拆迁许可证;然后由相关部门发布明确的拆迁公告;第八步,进行拆迁冻结工作;第九步,协商并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顿协议;第十步,分发、接收补偿费用;最后,按照程序拆除所有受拆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