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男女双方向当地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时,并非能够立即获得离婚证书。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于此类申请,在受理之日起第三十个自然日内,若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则有权向婚姻登记机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经此延长期限到期后,即在新增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夫妻双方才能亲自赴婚姻登记机构寻求颁发离婚证书的服务。由此可见,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离婚意愿的情况下,尚需经历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特指男女双方在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之际,政府将给予他们一段宽裕的时间来暂时搁置离婚纷争,并敦促其在法定的限制期限内(整整三十日),就离婚事宜进行深思熟虑和理性考量;待三十日期限期满后如仍确定希望离婚,那么须得双方再度携手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离婚证申请,以便顺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