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残疾
当事人能否
提出离婚这一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以下几种可能:
首先,如果这位残疾人仅涉及身体上的障碍,但仍然具备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与普通公民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那么他/她便有权选择通过
法律诉讼或
协商一致的方式来
解除婚姻关系;
其次,倘若这位残疾人患有精神疾病,导致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并且在病况得到控制时具有清晰的思维和理解,那么他/她依旧可以提出离婚的诉求,然而,这种情况需要采取
诉讼途径进行,且需预先变更
监护人,之后才可由监护人为其代为提出
离婚申请;
最后,若这位残疾人处于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同时又面临配偶对其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此时,其他人作为其监护人可先行对
监护权进行变更,继而代替后者提出
离婚诉讼。
但在此基础之上,
离婚的具体主张仍然不能委托他人
代理进行。《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