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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房协议应否兑现

婚前赠房协议应否兑现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4-04-06 17:30:07 已帮助27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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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房协议应否兑现
关于婚前赠送房产协议是否必须兑现的问题,答案并不显然。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通常以实际交付物品为标志,而对于不动产来说,则需要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才能正式确立所有权的转让。如果无法完成过户登记,则财产权利将无法进行实际转移。在此背景下,未完成过户的赠与房产协议,是可以被视为尚未生效的法律文本,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也无需履行。
引发这一问题的核心原因在于,夫妻双方在自愿达成此份协议时,应该没有受到任何强迫或威胁。同时,这份协议也不能触犯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更不能挑战社会公共秩序以及道德规范。更为重要的是,夫妻双方在签署这样的协议时,应该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在协议签署后,应该由每一方亲自签字确认,同时还要写下具体的日期。只有满足以上条件,这份财产分割协议才会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而且会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关于婚前协议,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1.首先,夫妻双方面临的是相互意愿的正式表达。换句话说,他们应当针对婚前协议,自行做出满足于各方合法利益的选择,并且是基于个人真实意愿进行的决定。
2.其次,婚前协议的内容应当,但不仅限于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更要避免打破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同时也不能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3.此外,两位协议签署人,即夫妻双方,都必须在各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签署这份协议。并且在签署完成后,确保都签已名,并且详细记录好协议签署的准确时间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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