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子女监护权归属问题时,通常会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及社会普遍认知。当法院裁决孩子应当由母亲行使监护权时,需要满足如下条件方可决定:首先,未满两岁的子女,其抚养权依惯例多数情况取决于母亲;其次,对于已经年满两岁但不足十八岁的子女,若父亲及母亲同时提出要子女跟随自己生活的请求时,法院需要考察如下各项因素:(1)如父母已实施了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而导致失去生育能力;(2)子女和父母一同步入新的生活环境,可能会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3)当父母双方都没有其他子女时,其中一方如果还有其他未成年人需要抚养的话则更具优势;(4)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母亲的陪伴将对其造成积极的引导作用;然而,若母亲存在久治不愈难以根除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亦或者存在不利于子女心理健康发展的其他情况,那么法院就不会轻易让孩子跟着母亲生活;再次,在保护子女权益的基础上。若父母能够达成协议轮流照顾子女,这种情况也可以获得法律认可和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