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车辆处于由小区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的停车场内而遭受了
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受损,若是能证实这一情况源于车辆本身的问题或是
消费者自身的疏忽导致,那么,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物业方面可以免除
赔偿的责任;反之,若不能证明这一点,则依据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物业作为依法依约接受消费者委托进行保管业务的
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2.若车辆并未停放于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停车场所,然而物业作为依法接受消费者委托进行保管业务的当事人,其在此过程中,由于未能尽责保管导致保管物出现毁坏甚至灭失等现象,则依据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保管人必须承担对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后续在进行赔偿的时候,只要保管是属于无偿性质且保管人能够证明其没有出现重大过失的行为,便可免除这种
损害赔偿之职责。《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