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规定,限制行为能力者签订的合同通常被视为无效,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则可能例外。此种例外情况主要依赖于法定监护人的判断,若监护人同意该合同为有效合同,那么便可认为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反之,若监护人不同意该合同生效,则无论合同内容如何,都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合同是否具备有效性,需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第一,若是与未成年人或智能障碍者的年龄、思维能力相当,同时又符合他们自身利益的合同,那么这份合同究竟能否得到认可,主要看的就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是否会对其进行追认。若追认,则合同生效;若未追认,则合同仍然无效。第二,当一份合同纯粹只为让限制行为能力人获得利益,亦或是与他们的年龄、思维能力和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宜的时候,即便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不用担心它会无效。在此种情况下,人们通常称之为“纯获利益”合同(PurelyProfit),这意味着在这类合同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仅获得了收益或权益,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例如,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接受奖金、赠与以及报酬等等,这些都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范围内。《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