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解释,当企业租约厂房面临政府征收或
拆迁时,通常情况下租客有权获取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收入损失等补偿款项,其中对于停产停业收入损失的数额标准则会考虑到租约房屋在正式执行征收决定前所产生的经营收益及停产停业持续时间等相应条件而做出判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所明文规定的内容看,如租户认为
征地赔偿方案存在明显偏颇,并持有充分理由对此提出质疑和反对意见时,他们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进一步审查与深入研究后再作具体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