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拍卖房原业主欠付的物业费,通常由原业主承担。欠费期间房屋所有权及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享受主体为原业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应支付对应期间的费用。
(2)若法院拍卖公告中对物业费承担有明确约定,需按公告内容执行。如公告要求买受人承担该费用,买受人支付后可向原业主追偿。
(3)原业主若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可依法提出抗辩,要求减少或免除对应期间的物业费支付。
(4)买受人参与拍卖前,应仔细查阅拍卖公告及相关文件,明确物业费等费用的承担规定,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提醒:
买受人参与拍卖前需仔细审查公告中的费用承担条款,若需承担原业主欠付物业费应保留支付凭证以便追偿;原业主对欠费有异议时,需收集物业公司未履约的证据维护权益。
(一)拍卖房原业主欠付的物业费,通常由原业主承担。欠费期间房屋所有权归原业主,其是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享受者,且原业主与物业公司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业主应支付对应期间的物业费。
(二)若法院拍卖公告明确约定买受人承担欠付物业费,买受人需按约定支付。买受人支付后,可向原业主追偿该部分费用。
(三)买受人参与拍卖前,应仔细查看拍卖公告及相关文件,明确物业费等费用的承担规则,避免后续纠纷。
(四)若能证明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原业主可依法抗辩,要求减少物业费支付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拍卖房原业主欠付的物业费,通常由原业主承担。欠费期间房屋归原业主所有,且其是物业服务的实际享有者,物业合同由原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按合同约定原业主应支付对应费用。
法院拍卖公告另有约定的,按公告内容执行。若公告明确买受人承担物业费,买受人支付后可向原业主追偿该笔费用。
若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按合同提供服务,原业主可依法要求减少物业费支付金额。
参与拍卖者在竞拍前,需仔细审查拍卖公告及相关文件,明确物业费等费用的承担规则,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结论:拍卖房原业主欠付的物业费一般由原业主承担,法院拍卖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买受人按约定承担后可向原业主追偿。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下情况需明确:1.一般情况下,拍卖房原业主欠付的物业费由原业主承担。欠付物业费期间,房屋所有权属于原业主,原业主是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享受主体,且物业公司与原业主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业主应支付对应期间的物业费。2.若法院拍卖公告明确约定买受人需承担原业主欠付的物业费,则买受人需按照公告约定支付该费用。买受人支付后,有权向原业主追偿该笔费用。3.若原业主能证明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可依法主张减少或免除对应物业费的支付。4.买受人在参与拍卖前,应仔细审查拍卖公告及相关文件,明确物业费等费用的承担规定,避免后续纠纷。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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