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与事故牵涉之事宜中,当挂靠在指定单位进行运营的车辆受到损害且已知该机动车承担责任时,挂靠者和被挂靠单位须共同负责赔偿事宜,并需依相关律例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然而,在车辆挂靠之初,挂靠双方常常会协商达成共识,即在车辆因故遭受损失时,应由挂靠方独自承担责任,而无需被挂靠单位分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负担。然而,这样的协议仅能在挂靠双方面前具有约束力,面对不知情的第三方,其没有法律效益。因此,若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仍需与挂靠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