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公民有关拥有住房权的问题上,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虽然他们具有相应的居住权利和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随意租赁或者转售此房屋。因为尽管此类公民有权在此房屋中进行居住,但是并不能因此而被认为他们已经获得了对此处房地产的正式所有权或支配权。所以,在没有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他们并无权力处理这些财物,更不用说进行任何形式的出租。然而,如果相关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处置和使用该物业已经达成了特别的共识与协议,那么他们便应该遵循这样的约定去操作。《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