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正经历离婚困扰,然而另一半却坚决反对,您便可向对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但需要明朗的是,法院最终宣判是否准许离婚,往往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法院而言,判断感情是否破裂乃是裁决双方是否离婚的唯一依据,因此原告方需尽力证明彼此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在没有确切法定离婚理由且对方坚决反对离婚,尤其当离婚事涉双方重大利益,产生意见纷争之时,法院或许会选择给双方一个和解的机会,因此首次提出离婚申请,缺乏明确的法定理由且对方坚决反对的话,法院判离的可能性较低。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以下情况被视为能够确认夫妻感情破裂之表现:1、重婚或有配偶者持续与他人保持亲密关系的行为;2、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行为;3、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4、由于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以上的状况;5、一方向法庭宣告失踪的事实;以及6、其他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