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框架下,合同并不仅限于书面签署这一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除了书面形式之外,还可以选择使用口头协议或其它非正式形式来进行订立。然而,对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如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以及需要提供书面依据证明力的合同,则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针对那些具有简单内容和即时完成条件的合同,采取口头形式也是可行的。但是,对于那些无法立即结束、涉及领域较为复杂并且具有重大意义的合同,我们强烈推荐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以便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必要条款,这不仅有助于保留相关证据,更为保护守约方的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