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内的离世被视为自然规律的生老病死,这是生命历程中必然的结果,绝不等同于人们认知中的"凶宅"。对于此事,售房者并不需要主动将其揭示出来。只有当
购房者刻意关注这类特定情况并且以此为主要的购房考虑因素时,且在首次提及相关事宜时询问了售房者,那么根据诚信以及法律规定的原则,售房者必须向他以全面并且真实的方式作出解答。如果售房者有意掩盖或者故意隐瞒,那么这就将构成
欺诈行为。一般来说,所谓的"凶宅"指的是曾经在这个房子里面发生过非正常的死亡事件,甚至在短时间内多次发生了这样惨痛的悲剧,造成了大众普遍的恐惧与避讳,以至于他们宁愿放弃这款房屋而选择其他的住房。每个售房者都拥有向购房者披露诸如"凶宅"之类不利于房屋销售的信息的责任。有些时候,虽然这些所谓的"凶宅"在实际上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质量缺陷,然而,由于人们的心理作用,它们的市场交换价值必定会遭受严重的损害。因为此类信息直接触及到房屋的市场交换价值以及其实际使用效果,按照我们国家传统的民间理解,它几乎可以说是决定购买方最终是否购买该房屋的关键性要素。因此,无论购房方是否主动提出,甚至不论他是否应当知晓"凶宅"的存在,售房者都有必要主动履行关于"凶宅"情况这一重要房屋瑕疵的告知职责。《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