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契约,即在涉及三方或多个、拥有垂直型供应链关系的业务运营流程中,中间权利义务的承担角色,已然通过将其在与上游掌握人契约中的责任和义务(包罗万象,诸如:
支付货款,按时供应货物,以及专门的服务等等),以同样的方式拆解给其下方的合作参与者,这其中,上家的履约或支付行为构成了对下游对应方进行履约或支付的决定性前提条件。
这种"背靠背"的法律架构在工程项目承揽,系统整合与商品交易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其初创意图在于有效地将风险分散,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的效果,为中间的权责方带来了诸多益处。
然而,值得警惕的是,从众多的司法判定案例来看,签订完"背靠背"协议之后,中间版并非可以完全放心,幻想能顺利实现风险的分散化。
实际上,"背靠背"的具体模式设计、条款规定及执行行为等,都有可能导致"背靠背"合约无法实现原先设定的目标,甚至在某些特殊案例中,反倒严重的影响到了中间权责方所应得的权益。《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