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明确指出,通过电话通知的方式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的。
若当事人需要撤销该合同,则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并得到其批准。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内容: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对于那些由于重大误解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具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的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则列举出诸如欺诈、胁迫等不当手段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后,第一百五十条则更进一步,提及了无论是一方向另一方施加压力,还是第三方向受害者实施威胁,都可能导致受害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