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是否应当主动支付医疗费用的问题,需要视乎具体情况而定。
在此之前,我们首先应关注的是该事故责任究竟属于哪一方或双方。
由于责任的明晰度需要由交通警察进行详细的判断和划定,因此在责任尚未明确之前,伤者可参照自身经济状况,自行决定垫资医疗费用;
相应地,涉案责任人亦可适量垫付一部分医疗费用以表明其诚意。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责任尚未界定时,大多数保险公司不会提前为伤者支付任何医疗费用。
另外,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并未强制规定遇难驹需为伤者垫付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
在责任明确之后,便可依据责任分配比例要求涉事责任人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如责任人出资困难,可尝试寻求所在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其交付强险范围内的最高金额—10,000元的医疗费用。
最后,待伤者康复出院之际,再行清算所有款项;
或者等到伤者身体完全恢复之时,将所有事项统一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