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电动车性质分类为机动车时,相关的乱停乱放规定具体如下:
只要该电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中关于机动车停放以及临时停车的明确规定,交警部门便有权指明此种违法行为,并同时给予口头警告,下令操作者立刻将车辆驶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