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妥善处理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对事故车辆进行扣押的权力。
在处理过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交通肇事车辆、可疑车辆、车辆牌照以及当事人的驾驶证进行暂时扣留,但必须向相关人员开具正式的暂扣凭证。
同时,由于检验、鉴定工作的需要,对于交通肇事车辆、可疑车辆、车辆牌照以及驾驶证的暂扣时间,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