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中,无论是用于投注的款物,还是用来兑换筹码的款物,又或是从赌博过程中所获得收益的款物,皆被视为赌资;
然而除此之外的款物则不被认定为赌资范畴。
首先,对于在现场查获的被用作赌注的款物,应毫无疑问地将其视为赌资,包括其中所包含的筹码亦应当转变为等价的款物。
其次,若存在证据证实涉案赌博人员曾经使用个人随身带来的款物用于进行赌博、兑换筹码,或将赌博赢来的款物收入其身,然在实际追究过程中却无法精确估量出具体数额的,那么对其随身所携款物可将其全部视为赌资,但需注意的是,若涉案款物与其同场参赌者相比显失公平,或者与赌注形成的比例显著失衡,同时又能提供充分证据用以证实该款项确实具有合法真实来源的,方可排除在赌资之外。《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