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在遭遇碰撞之后并未出现显著身体损伤,那么孕妇在法律层面上仍然拥有向侵权方提出赔偿诉求的权利,尤其当其遭受了精神上伤害的情况下,更有资格行使精神损害之赔偿请求权。
首先需要明确,所谓精神损害赔偿乃是因为非法侵犯他人人格权益而引发精神痛苦所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义务。
侵犯公民人格权益可能会导致两大类型的后果,一类是肉体上的损伤,例如受害人为治疗所需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等;
另一方面则是更为沉重的精神打击,例如受害者所承受的心灵创伤与精神折磨等。
关于具体责任划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由于一方向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过错行为,应当全权承担相应责任;
二、如果交通事故源于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那么各方可按照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来分担主要责任、平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
三、若各方均未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任何过错,而仅属意外事故,则各方无需负有责任;
四、若有一方当事人刻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那他方自然不负任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