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支付完购房首付款之后再领取结婚证书的时候,虽然房产所有权证上仅有单方姓名,然而实际上这栋房产却被划分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然而,倘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内共同偿还贷款所付出的款项部分便成为了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离婚问题,那么夫妻双方就可以对此部分资产提出分割请求。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夫妻中的一方向对方在结婚前签订不动产购置合同,同时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然后在婚后使用夫妻共有财产还清贷款的话,那么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字之下的不动产,只能在离婚时由双方通过协商来处理。
若协商无果,则需由法庭做出最终裁决。
通常情况下,法庭会将涉案不动产判给登记一方所有,而尚未归还的那部分贷款则成为了登记一方的个人负债。
至于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花费用及与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法庭可能会责令不动产登记一方负责对另一方予以金钱方面的补偿。
针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况,房产将被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
第一种情况是由单方在婚前承租,随后又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且该房屋登记在单方名下,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其次,无论是在婚前或是婚后,双方共同出钱购得的房子,只要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便是典型的夫妻共有财产。
此外,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利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也不论这个房子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的名下,它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样地,如果在结婚之后,某一方的父母以他们的全部财产购买房产,并将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我们应当视之为对夫妇双方的赠予,并将此房产认定为夫妇共有财产。
再者,假如在结婚之后,某一方的父母只支付首付,其余的金额则由夫妻双方共同还款,并且房子登记在支付首付款方的子女或者是夫妻双方任一方的名下,那么这个房子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尽管父母出款的部分可视为对双方的赠予,但是假如父母明确表明仅仅是赠予其中一方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
离婚时,如果父母出资的子女一方在分割房产时表现更为优秀,他/她可能会获得更多的份额;
第六个案例是在结婚之前,某一方的父母只支付首付款,剩余款项则由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还款,如果房子登记在父母出首付款一方的子女或者夫妇双方任一人的名下,那么该房产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出首付款的那部分财产可视作对自己子女的赠予,前提是父母已经清楚地表达了这样的意愿。
最后,还有其他可以被定义为夫妻共有财产的特定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