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应当被视为单务合同。
双务与单务的主要区分在于双方是否均承担具有对价性的义务。
然而,在赠与合同这一特殊类型中,仅赠与人对受赠人负有给予礼物的义务,而无任何回报的要求,此与普通商业交易以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形成鲜明对比。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赠与合同纯粹属于单务合同类型之一。
即便发生附义务的赠与情形,尽管此时受赠人需履行合同所附加的某些义务,如公开表示感谢,但显而易见的是,该等义务并未与赠与人之所应负责任相对应,且并非彼此交换的性质,故附义务的赠与仍然属于单务合同范畴之内。《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